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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s: | 试用期 关于 主管 本人 三个月 正式 待遇 工作 约定 月份 | 日期: 2008-02-18 阅读: |
对上级主管不承认为期三个月试用期的该怎么做,可以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本人在自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一直在福永家潮汕老板开的电子厂做文职工作。当初在面试的时候与部门主管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那位主管在9月份的时候辞职离开了这家公司。后来了一位新的主管。现在的情况就是:在我提出11月份应将本人资料转为正式职员,并享受正式的员工的待遇时,新来的主管却拒不承认以前三个月的工作。以一句“你还未转正"为由,拒绝支付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在这当中我已向他说明:本人来公司上班之前与面试主管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他说“那你找以前的主管呀”听到自已的直接上司讲去这样的话,心里很不是滋味。出现这种事情还请热心人能为我们这些受了不公平待遇的打工者们出出主意。(注:本人与新上司在工作中有点小小的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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