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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即使到期业要顺延

Tags: 到期 即使 劳动合同 公司 顾某 1月 工作 医疗期 合同 日期: 2008-02-17 阅读:

  1月31日合同期满,病假单却从1月30日开始,那么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如果医疗期未满,到期合同可以顺延。

  【案情回放】

  顾某今年38岁,在上海某酿酒有限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近10年。1994年1月,顾某就
进入该公司,并于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工作认真踏实,所以每次合同到期,该酿酒有限公司都和他续约。一直到2002年,2月1日,顾某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雇佣他。双方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04年1月31日。

  有段时间,顾某时常觉得身体不适,但因为工作繁忙,他并没在意,一直未曾休病假。年末,顾某病倒了。2004年1月29日,他到上海市龙华医院就诊。医院为他开出了病假单,起始日为1月30日。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1月31日,顾某到公司递交病假单,却被口头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顾某认为,自己还处于医疗期,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同意终止合同。但是,公司坚持不续约。2004年2月14日,顾某收到单位开的退工单。

  【裁决】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顾某不满公司的做法,于2004年2月16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04年2月病假工资1500元。公司辩称,顾某出示的病假单起始日为2月1日,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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