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卫某,某凿岩钎具厂职工。
被诉人:某凿岩钎具厂。
案情:
1997年1月24日,申诉人卫某因对被诉人给予其辞退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被诉人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11月18日,在厂职工大会结束后,申诉人卫某将列举厂长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材料分别送给厂各车间、科室的领导和职工代表,要求召开厂职代会讨论罢免厂长,随后有72名职工和职工代表签名。此事被发觉后,厂方认为卫某是在散发“小字报”,故意制造混乱,遂找申诉人谈话,让其承认错误并作深刻检查。申诉人认为这是自己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被诉人于1996年12月8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将申诉人予以辞退,并于1996年12月10日下发了《关于对卫某予以辞退的决定》。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企业打击报复、非法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焦点是卫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辞退的条件。
辞退是用人单位采取行政手段强行辞去职工职务,令其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其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适用于对有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理。企业辞退职工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有违纪事实,二是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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