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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提起诉讼被依法驳回

Tags: 诉讼 依法 驳回 提起 程序 仲裁 违反 公司 协议 关系 日期: 2008-02-17 阅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铜材公司。
2001年1月11日,韦某与某铜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由韦某协助某铜材公司做好厂房续租和租赁期间关系协调以及相关工作,聘用费每月500元,聘用期自2001年1月起至某铜材公司搬迁之日结束。协议签订后,韦某以该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外开展工作,而某铜材公司则每月支付韦某人民币500元至2001年3月。同年4月起,韦某与某铜材公司因业务问题发生争执,公司遂停止支付报酬。为聘用协议的继续履行及报酬支付等问题,韦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01年8月直接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韦某诉称,某铜材公司现尚未搬迁,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某铜材公司应继续履行聘用协议。其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公司却拒绝支付应得报酬,要求该公司支付自2001年4月起至2001年8月报酬人民币2500元。
某公司则辩称,双方因履行聘用协议发生争议,此系劳动争议。韦某未经仲裁即提起诉讼违反规定,要求驳回韦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裁定:驳回韦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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