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源资料网
您的位置:主页>公文大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管理条例2

Tags: 直销 国务院 共和 人民 中华 万元 企业 管理部门 工商 日期: 2007-12-27 阅读:


第五章 保证金 字串9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字串7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






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字串7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字串9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字串9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字串8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字串6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字串6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字串6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字串3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字串7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字串7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字串3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字串1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字串2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字串9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字串2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字串4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字串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字串9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字串3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字串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字串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字串2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字串5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字串4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12 3 下一页
上一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下一篇:学习“一法两条例”的体会
易源资料网